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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0-10-29 14:40  

为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教育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教育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统计管理和工作的人员。

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教育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教育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伪造、篡改教育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接受统计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本规定由教育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的通知.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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