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按照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的通知》(辽科奖办[2024]7号)文件要求,现将我校2024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种设置
2024年度省科技奖奖种设置为:科技最高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
二、提名要求
提名项目(人选)除符合《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工作单位须为独立法人单位,且第一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工作单位以及第一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须在辽宁省内。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须已在辽宁省内推广应用。
(二)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项目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三)同一项目只能提名一个奖项,同一人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完成人。2022年度、2023年度省科技奖获奖项目的所有完成人不能作为2024年度省科技奖提名项目的完成人。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的项目,以及已参加2023年度省科技奖评审但未获奖的项目,不能作为2024年度省科技奖提名项目。
(四)2024年度省科技奖实行分级评审,须根据评审标准和条件选择提名等级。进入评审委员会评审环节的一等奖落选项目经自愿申请可降为二等奖,其余项目上一等级评审落选不再降格为下一等级。
(五)提名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原则上不能作为提名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处级干部比例须小于20%。县级党委和政府不能作为提名项目完成单位。
(六)提名项目不能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和国家秘密。
(七)提名项目完成人的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等情况,以及项目完成人排名、所列知识产权等,均须符合提名要求且无争议。
(八)科研失信行为查实人员申报省科技奖,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予以限制。
三、提名程序
(一)提名申请。单位提名不需申请,提名单位可直接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进行提名。
(二)提名公示。
1. 公示主体。提名项目(人选)须在提名单位、项目所有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和工作单位以及项目的所有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通过网络或书面,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国际科技合作奖无需公示。
2. 公示内容及时间。公示内容需按照《2024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中《2024年辽宁省科学技术奖提名钱公示内容》的要求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自然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人选),方可提名。
3. 公示报送要求。公示证明电子版(公示照片或网站截图等)须在提名项目(人选)在线提交审核截止前,由提名单位或提名专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省科技奖励办公室邮箱,电子邮件及附件标题为“公示证明-提名单位名称”。项目完成人的完成单位和工作单位以及项目完成单位(科技进步奖)公示情况提交给提名单位,留档备查。
四、材料报送
(一)提名函1份。内容应包括提名项目(人选)公示情况及结果,以及择优排序的单位提名汇总表。
(二)纸质版提名书原件1份。提名书是省科技奖评审的主要依据,请各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按照《2024年度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工作手册》要求,组织申报单位登录辽宁省科技创新综合信息平台(http://218.60.151.64),客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提名书,在线提交、审核通过后,按照提名手册要求下载打印。主件、附件应一并装订,单双面不限,不要另加封皮,不得超页。
(三)其他材料。提名单位对评审专家有回避要求的,应提交《回避专家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提供证明材料,并加盖提名单位公章。
(四)注意事项。评审结束后,除获奖材料原件由我办存档外,其他材料均将按保密规定销毁,请各提名单位提前做好本单位提名材料的留档工作。
五、提名时间
申请系统开放时间:2024年12月27日08:00-2025年2月24日17:00,请在此时间段内完成在线填报、提交和提名单位审核工作。纸质材料报送省科技奖励办公室截止时间:2025年2月28日,以邮寄时间为准。
我校具体报奖时间安排:
2024年12月27日-2025年2月11填报提名书;
2025年2月11日提交公示材料,公示时间2025年2月12日-2月18日;
2025年2月16日-2月17日下载打印提名书主件,报送科学技术研究院成果科(机关楼214室),我们将组织专家评审,并反馈专家意见。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何星蓉、杜璨
联系电话:62202371
电子邮箱:870167633@qq.com
附件:2024年度辽宁省科技奖提名工作通知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24年12月24日
下一条:关于申报2023年度辽宁省自然科学奖励项目的公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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